关于做好2020年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
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
考核等级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工种49个(见附件1)。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符合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2)。
(三)取得现技术等级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报考高级技师的,理论和操作考试综合成绩合格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评审。
行业工种考核工作按通用工种考核办法进行,统一计划、统一报名、统一理论笔试,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职业素养和综合职业能力。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理论知识考试共分为两个级别,初、中、高级工为一个级别,技师、高级技师为一个级别。
(二)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鄂人考函〔2011〕13号)要求,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技能考核要坚持注重实际技能的测试。凡是能采取现场实际操作考核的工种,必须采取实操的方式测试报考者的实际技能;不便现场实操考核的工种,可采取纸笔作答或专家面试方式测试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用工种专业技能操作考核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相关考核点统一组织实施,行业工种专业技能操作考核工作委托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
(三)高级技师评审。报考高级技师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综合成绩合格后,按照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评审材料参加评审,评审未通过者,综合成绩三年内有效。
(四)考核结果确认。报考技师及以下等级人员综合成绩合格即为综合考核合格;报考高级技师等级人员,综合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即为综合考核合格。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构成,初、中、高级工的分值比重为理论知识考试占40%、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占60%;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值比重为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各占50%。
五、工作安排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人员,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同意后,填写《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
(二)9月14日前,申报人员将申请书及3份考核表(正反打印)交给党委教师工作部419室。
(三)联系人:郭老师
联系电话:84792081
附件:1.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一览表
2.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
一览表
3.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理论
知识考试大纲
4.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一览表
序号 | 工种名称 | 岗位等级 | 适用范围 |
1 | 汽车驾驶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
2 | 汽车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人员 |
3 | 公路养护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人员 |
4 | 船舶驾驶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船舶驾驶工作的人员 |
5 | 交通收费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从事公路收费工作的人员 |
6 | 车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车床操作、调整、保养的人员 |
7 | 钳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零件制作、划线、科研、装配;立钻、摇臂钻、台钻等专用设备的操作、保养的人员 |
8 | 铣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铣工的工作人员 |
9 | 工程地质钻探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工程地质钻探的人员 |
10 | 园林绿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树木、花卉、 地被植物的栽培与管理的人员 |
11 | 农艺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粮、棉、油料、麻作物等工作的人员 |
12 | 水产养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种淡水鱼类苗种繁育、成鱼饲养、鱼病防治和捕捞作业的人员 |
13 | 家畜(禽) 饲养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家畜、禽的饲养管理的人员 |
14 | 营造林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林木种子库、采育场苗圃;集体林场、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林业站;科研院所、试(实)验林场;森林防疫站、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人员 |
15 | 中式烹调 (面点)师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烹饪及面点工作的人员 |
16 | 餐厅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厅、堂服务专业的人员 |
17 | 客房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客房服务专业的人员 |
18 | 行政后勤 管理人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物质设备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的人员(门卫、收发、勤杂、收费、零售等不列入管理技师范围) |
19 | 计算机系统 操作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控制和管理的人员 |
20 | 通信专业 (机、线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有线、无线通信的人员 |
21 | 话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话务、机务、线务的人员 |
22 | 电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 |
23 | 焊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种焊接、切割、焊补、局部加热的人员 |
24 | 锅炉操作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锅炉运行的人员 |
25 | 印刷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印刷工作的人员 |
26 | 校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 |
27 | 泵站运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类排灌泵站;水工建筑的各种闸门、过坝升降设备的人员 |
28 | 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房管、土木建设、木家具制作与维修的人员 |
29 | 装饰涂裱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房管、土建单位、土建工程的人员 |
30 | 护理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31 | 尸体整容、防腐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殡葬行业尸体整容、整形的人员 |
32 | 遗体火化师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殡葬行业尸体火化的人员 |
33 | 药剂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 |
34 | 广播电视机线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发射台负责天线设施维护管理的人员. 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各种摄影或各种摄像及各种形式电影摄影或电视摄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
35 | 计量检定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
36 | 保育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人员 |
37 | 体育场地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各专业体育场(馆)工作和指导的人员 |
38 | 工程测量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地形测量、航测外业测量、土木工程测量、交通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的人员 |
39 | 水土保持治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操作人员 |
40 | 垃圾综合利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在环卫部门从事专业垃圾处理、利用的人员 |
41 | 动物饲养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在动物园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 |
42 | 电梯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电梯维修的工作人员 |
43 | 渠道维护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渠道维护工作的人员 |
44 | 房屋维修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房屋维修工作的人员 |
45 | 环卫机车驾驶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从事环卫机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
46 | 市政工程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工程的人员 |
47 | 道路养护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道路养护工作的人员 |
48 | 环境噪声监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环境噪声监测工作的人员 |
49 | 殡仪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殡仪工作的人员 |
附件2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
申报条件一览表
序号 | 考核等级 | 考核申报条件 |
1 |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勤人员,学徒期满可申报初级工。 |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 ||
3、工作年限满20年中级工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5年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综合类工种申报高级工须工作年限满20年(综合类工种有:交通收费员、垃圾综合利用工、校对工、行政后勤管理员)。 | ||
4、对在市(若干部门组织、并跨行业)、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工勤人员和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取得市、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和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人员,可以申报上一等级考核认定。 | ||
5、计算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工种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考核截止时间。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 ||
2 | 技师 | 1、技工学校或高级中学(职高)以上毕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
2、取得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资格证书(高级工),且在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可申报同工种技师。 | ||
3 | 高级技师 | 1、申报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资格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工学校或高级中学(职高)以上毕业; (2)取得本工种技师等级证书或本专业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五年,且期间各个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并取得显著效益; (4)具备培养相当技师水平的能力。 |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高级技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取得技师资格年限: (1)获省、部级行业比赛第三名或技术革新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者; | ||
3、边远山区、艰苦行业的女年满46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且具有较高专门技艺的人员申报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至初中毕业。 |
附件3
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大纲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要求,为进一步改革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工作,推进考试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近年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 本考试大纲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方式为笔试,内容侧重能力素质导向,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方式及基本规范
第五条 报考等级工的考生,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A》;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生,理论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B》。
第六条 A、B卷内容不同,难度区分,其中B卷的理论难度高于A卷。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题型侧重客观题。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三章 测评要素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素质要素和综合能力要素的测试。
基本素质的测评要素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纪素养、财经知识素养、服务理念素养、行为规范素养等。
综合能力的测评要素包括:依法办事能力、诚信服务能力、人际沟通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范围涉及基本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社会、科技和历史人文等理论知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必备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二)基本经济知识: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三)基本管理知识:管理学原理、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常识。
(四)基本社会学知识:社会、家庭、社区、社会问题、社会管理等基础知识。
(五)基本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理论和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六)基本科技知识:基本科技常识、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本知识等。
(七)基本历史文化知识:历史、地理、文化及市情等基本常识。
(八)基本公文写作知识:一般公文格式、规范及基础写作。
(九)基本礼仪知识:基本礼仪常识,人际沟通常识与技巧等。
(十)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职业、职业设计、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考试大纲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并负责解释。
附件4
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
姓名 | 身份 证号 | 照 片 | ||||
文化 程度 | 工作 年限 | 本工种 工作年限 | ||||
工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
原技术 等级 | 取得原 等级时间 | 现申报 等级 | ||||
工作单位 | ||||||
学 习 训 历 | 起止年月 | 培训单位 | ||||
工 作 经 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
自 我 鉴 定 | ||||||
人事 部门 考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考 核 成 绩 | 理论知识考试 | 专业操作技能考核 | ||||
成绩 | 成绩 | |||||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
核 发 证 书 机 关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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