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时间:2021-01-06作者:浏览次数:1328









武商院〔2017112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

《武汉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17118





武汉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别及规定

请假类别分为五种: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

(一)事假

1.教职工(以下若无特指,则包括在职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和外聘人员,下同)因私事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2.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

3.在职在编人员当月累计请假1天以上,按超过天数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2个计薪天数折算,下同);累计超过5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人事代理人员及外聘人员当月累计请假1天以上,按超过天数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按22个计薪天数折算,下同)。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学校将解除或终止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教职工请病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3.当月累计请假3天以上,按超过天数,在职在编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事代理人员和外聘人员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累计超过10天,在职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人事代理及外聘人员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的50%(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长期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在职在编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

2)人事代理人员和外聘人员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的50%(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婚假

教职工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路费由本人自理。

婚假需在婚姻登记后12个月内休完。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给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路费由本人自理。

(五)生育假(包括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

1.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国家规定为98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湖北省规定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的哺乳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3.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15天护理假。

(六)以上除事假按工作日计算天数外,其他四种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期间如有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假期天数内,不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

婚假、丧假、生育假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执行。

二、违纪处理

(七)旷工

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者;

2)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未上班者;

3)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期满逾期,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不归者;

4)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者;

5)谎报请假理由或涂改病假证明,经查属实者;

6)办理调动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者;

7)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后故意不到者。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在职在编人员当月旷工2天及以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5倍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达2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到7天者,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在职在编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3)外聘人员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八)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非弹性坐班人员当月无故迟到、早退1次扣50元,工作时间中途无故离岗者,以累计3小时为半天旷工记入考勤表;专任教师按照《武汉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武商院〔201712号)执行。

(九)教职工凡在本校工作和授课时间内请事、病假,而从事校外授课及第二职业的,按旷工处理。

三、考勤管理及要求

(十)请假流程

请事假、婚假、丧假、哺乳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产假、护理假须凭本人申请和医院证明,按请假批准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所有请假必须事前申请,若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无法事前请假,必须事先向部门领导报备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病假期间需续假的,须在原假期届满前提前申请。

(十一)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各院部、各部门领导批准;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各院部、各部门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

干部按照《武汉商学院干部请假规定(试行)》(武商院党办〔201510号)执行。

(十二)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其授课时间以及校、院、部规定到校工作、学习活动时间,均累计为本人每月应到校工作时间。其他非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计算工作时间。

(十三)教职工因加班需调休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前提下,由各院部、各部门自行协调安排。

因公外出须向本院部、本部门领导报备,由各院部、各部门自行协调安排。

(十四)教职工请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作假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已发的工资及津补贴。

(十五)各院部、各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确定1名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考勤员应按月填报考勤表。职能部门考勤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组织人事部。

(十六)全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人事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出勤、考勤情况以及负责人审核把关情况。

(十七)有特殊岗位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考勤管理细则,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十八)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送:校领导。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17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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