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促进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荣誉制度建设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师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 学校对在师德师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依据本办法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 教师荣誉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的方能参与学校荣誉奖励评选。
第六条 在满足第五条的前提下,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学校重大需求或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四)承担学校发展保障与支撑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七条 学校对教师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重奖。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八条 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五类:
(一)教育教学类。主要表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乐教爱教、勇于创新、深受广大学生爱戴、在人才培养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设置以下奖项:
1.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奖;
2.教学创新奖;
3.教书育人校长奖。
(二)科学研究类。主要表彰在学术研究、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设置以下奖项:
1.人文社科优秀人才奖;
2.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奖。
(三)文化传承与国际交流合作类。主要表彰在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设置以下奖项:
1.文化传承与创新优秀人才奖;
2.国际交流与合作杰出贡献教师奖。
(四)社会服务类。主要表彰立足本职岗位,在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或重大活动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设置以下奖项:
1.社会服务特殊贡献奖;
2.服务学校杰出教师奖。
(五)综合类
1.师德师风类。主要表彰师德高尚、师风廉洁、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对其他教师起示范带头作用的教师,设置以下奖项:
(1)师德先进个人奖;
(2)师德楷模奖。
2.学生工作类。主要表彰从事德育工作,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取得明显成效的教师,设置以下奖项:
(1)优秀辅导员奖;
(2)优秀班主任奖。
3.共青团类。主要表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教学、科研、指导学生参加比赛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设置优秀青年教师奖。
4.工会类。主要表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教学设计、教学演示、教学反思、案例分析和综合展示5个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设置教学技术能手奖。
5.退休教师类。主要表彰教龄达到30年以上,对教育事业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退休教师,设置教师荣休奖。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和评选
第九条 校党委全面领导校级教师荣誉奖励体系建设,统筹校级奖励的立项、评审、颁奖等环节,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奖励的设立和评选等工作。
第十条由教务处制定“教学创新奖”、“教书育人校长奖”、 “社会服务特殊贡献奖”、“服务学校杰出教师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科研处制定“人文社科优秀人才奖”、“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教师工作部制定“师德先进个人奖”、“师德楷模奖”、“教师荣休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党委宣传部制定“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奖”、“文化传承与创新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制定“国际交流与合作杰出贡献教师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学生工作部(处)制定“优秀辅导员奖”、“优秀班主任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校团委制定“优秀青年教师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由校工会制定“教学技术能手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实施办法经过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正式生效,并根据评选办法设置奖励专项经费。评选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立其他校级教师荣誉奖项。因工作需要特设教师荣誉奖项的,相关部门可提出奖励方式建议及方案,经过校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校级奖励的评选,一般由奖励实施部门依照评奖办法发起,尊重二级单位的推荐意见。按照各奖项实施办法的程序和标准(条件)进行推荐、申报、评选或认定;由牵头部门将各奖项的初步名单提交教师工作部初审,上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获奖人选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形成最终获奖名单。评奖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对获得校级奖励的教师,在教师节等大会宣布奖励决定,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隆重、节俭,积极倡导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党委会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奖励程序,骗取奖励的;
(三)获奖集体或获奖个人的核心成员有违道德品质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的应用
第十六条 要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注重奖励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奖励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职级晋升、向上级部门推荐参评荣誉称号、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和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工作的教师岗位人员(含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实验教师及教辅人员)。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学院奖励或新增的专项奖,应符合本办法精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教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会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